2018年11月2日國資委下發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雖然《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對比ISO19600《合規管理體系 指南》更加明確具體,但是ISO19600更加系統全面。我們應該明白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不同與合規管理制度建設。
按照ISO19600建立的合規管理體系是一個以合規義務為中心、基于風險、主動預防、持續改進的管理體系,標準要求企業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動態識別更新合規義務、評價合規風險,并針對重大合規風險制定控制措施,并將合規義務要求和重大合規風險的控制措施整合在企業的業務過程中和外包控制過程中,并對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監視和測量,對發現不合規或不符合進行糾正或制定糾正措施,然后重新進行內外部環境分析開始新一輪的循環。因此合規管理體系最重要的是擁有一個動態的、自我發現、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不是若干的合規管理制度。
合規管理制度如果不能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風險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或者我們只關注制度的數量和控制的嚴密性,而忽視了合規管理要與風險程度相適應,必將影響企業管理的效率和業績。因此按照ISO19600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可以幫助企業在短時間內提升管理水平,使企業能夠更好地防范合規風險。
同時作為全球公認的合規管理體系國際標準,通過按照ISO19600:2014或者其等同轉換的GB/T 35770-2017的要求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的符合性評估,為中國企業在面臨監管機構處罰時提供有力的抗辯證據,可以達到盡職免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