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中含有對人體有潛在致過敏性傷害的化學物質。

基于SCCNFP意見,歐盟化妝品指令第7次修訂(2003/15/EC)的附錄III中對26個致敏原進行了限制。

如果這些物質在產品中的濃度超過了限度(停留類0.001%,沖洗類:0.01%),必須在成分列表里進行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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