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65號提案(即《1986年飲用水安全與毒性物質強制執行法》)于1986年11月頒布實施。
該提案涉及到的產品:
珠寶、玩具、寵物用品、家具、工具、運動產品、嬰童產品、廚房用品、節日用品、電子產品、玻璃陶瓷制品、服裝、裝飾物、化妝品、禮品、化學過程的副產品如汽車尾氣、煙霧、天然氣燃燒等涉及的產品范圍非常廣泛,而且每年還不斷有新增產品要求。
提案的核心要求:
有害物質主要包括:
警示標簽要求:
例如: WARNING: OR
WARNING:
警示標簽與標簽、標志上的其他字樣、陳述、設計或裝置相比,應突出顯示。在普通條件使用或購買時,警示標簽應要容易被看到和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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