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也被稱為碳關稅。
CBAM的建立旨在通過立法形式落實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征收稅費的機制,逐步取消免費碳配額,推動歐盟內外重點行業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避免“碳泄漏”(即歐盟企業將碳排放密集產業轉移至歐盟外碳排放政策相對寬松的地區;或歐盟本土商品的制造成本因包含較高的碳價而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完善歐盟碳交易系統(EU ETS),促進歐盟2050年碳中和目標的實現,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做出更大貢獻。
目前CBAM主要適用于以下六大行業商品的進口活動:水泥、鋼鐵、鋁、化肥、氫、電力,未來可能進一步擴大至其他EU ETS所覆蓋的行業。適用商品主要側重產業鏈上游較少包含深加工產品,具體應對照CBAM法案附件名錄和進口商品CN編碼進行確定;商品價值低于€150或用于軍事活動則可豁免。上述六大行業商品在實施CBAM時需核算的溫室氣體除了均包含二氧化碳外,還涉及一氧化二氮(化肥行業)、全氟碳化物(鋁制品行業)等。
CBAM法案自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分為兩階段:過渡期和正式實施期。
過渡期自2023年10月1日開始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此階段為碳排放數據積累、制度完善的階段,歐盟進口商應自2023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的1個月內通過CBAM過渡登記處提交報告,申報每種商品的進口數量、隱含碳排放、原產國碳價等信息,無需繳納任何費用。申報的責任主體為歐盟進口商,歐盟外出口商/設施運營商應為其提供可靠的商品碳排放數據。
正式實施期自2026年1月1日開始,期間,歐盟進口商在申報碳排放量的基礎之上,應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CBAM登記處繳納前一年進口CBAM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所對應的費用。與此同時,EU ETS將逐步下調免費碳排放配額,至2034年全部取消,歐盟進口商需全額繳納商品對應的碳排放費用。在碳排放量申報內容方面,正式實施期要求在過渡期的基礎上增加由經認證的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而核查報告在過渡期并非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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