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十七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為貫徹《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原衛生部)于2011年3月24日及2011年5月23日分別發布了《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規定中所稱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是指用于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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