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美國的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管理的《有毒物質控制法》(TSCA)進行監管。TSCA的主要目標是在新的商業化學品進入市場之前對其進行評估和監管并對“對健康或環境有不合理風險” 的現有化學品進行監管。除非另有豁免,所有計劃在美國境內進行貿易的化學品(生產或進口)都必須列入TSCA名錄中。除了豁免情形外,任何計劃生產或進口未列入TSCA目錄中的物質(即新化學物質)的人必須在啟動活動之前向EPA提交申報。
加拿大: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年)(the 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CEPA) ),任何計劃進口或生產受《新物質申報法規(化學品和聚合物)》(the New Substances Notifications Regulations (chemicals and polymers))和《新物質申報法規(有機物)》(the New Substances Notification Regulations (Organisms))這兩個法規申報約束的物質(即在加拿大不會被豁免的物質(見下文))的公司或個人,必須向加拿大環境與氣候變化部和加拿大衛生部提供一份包含這些法規中規定的所有信息的新物質申報程序包。所需信息的類型和申報時間將取決于物質的類型(即化學物質、聚合物、生物化學物質、生物聚合物、生物和微生物)、計劃進口或生產的數量、物質的預期用途以及與其引入相關的情況。這些物質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潛在不利影響需要被評估以確定這些物質在進入加拿大市場之前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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